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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将成反垄断执法新目标

滥用知识产权将成反垄断执法新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境,对现阶段我国从事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高度重视竞争执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将加强竞争执法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陆万里在近日举行的201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热点问题”专题论坛上表示。
 
  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仿冒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直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的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多次部署保护知识产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行动,2017年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4601件,案值近130亿元,其中查处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5339件,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创新发展。
 
  2018年3月,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除了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外,还负责反垄断的执法工作,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既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又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同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以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职能一并纳入管理,这也意味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立法方面发挥主力的作用。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是反垄断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执法机构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专门针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定。为了细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合理行使知识产权与滥用的界限,在充分研究和调研,以及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目前我们还在积极参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反垄断方面的知识产权指南的制定。”陆万里说。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往往复杂和敏感。”据陆万里介绍,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拥有和正当行使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当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跨过合理的界限,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就会引发执法机关的关注。具体表现为,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等排除限定竞争行为。此外,专利人在标准中的专利行为也可能触发很多问题。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10年间,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一共立案查处垄断案件96件,结案55件,罚没款8.26亿元。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市场对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的规则,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经营者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提出了商业标识的概念,同时对商标法的实施进行了有效的衔接;二是对原有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做了修改,体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上的独家授权现象经常出现。这种现象在《反垄断法》中叫做独家交易。
 
  “简单来说就是我只跟你一个人做生意,或者再说具体一点,我只把这个东西卖给你,你只从我这里买东西,这样一来买卖双方都是单一的,这个到底违不违法?”对此,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说,独家交易的气象越长,违法的风险越高,反之亦然。
 
  宁立志介绍说,独家交易有两面性,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虽然独家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有利于品牌的维护,减少盲目竞争,但是独家交易多属于非价格性的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和非法集中都会提高市场门槛,增加商业转换成本。
 
  而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4点:一是要有直接受损利益;二是存在竞争关系;三是实施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四是要引进类型化的利益,或是通过某种机制可以检测出来的未类型化利益。而最后一点也正是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欠缺的——将违法行为类型化。
 
  据陆万里介绍,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工作中将着重于在4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制;三是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四是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积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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